2012年2月3日 星期五

101.02.10「祥龍迎春 元宵書展」租稅宣導活動

2012.02.06「2012桃園燈會」租稅宣導活動

2012桃園燈會」租稅宣導活動,日期:10126(星期一),地點:蘆竹鄉南崁溪畔河濱公園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租稅宣導,於10126日(星期一)14時至17時,在南崁溪畔河濱公園配合蘆竹鄉公所舉辦「2012桃園燈會」活動辦理租稅宣導,民眾只要填寫問卷或捐贈1011-2月份發票2張即可兌換小燈籠1,所募集發票將轉贈愛心社福團體,歡迎鄉親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101.02.04「元宵燈謎晚會」租稅宣導活動

「元宵燈謎晚會」租稅宣導活動,日期:10124(星期六),地點:桃園縣龜山鄉壽山巖觀音寺前廣場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租稅宣導,於10124日(星期六)1830分壽山巖觀音寺舉辦「元宵燈謎晚會」活動時,在該寺前廣場(龜山鄉嶺頂村西嶺頂18)配合辦理租稅宣導有獎徵答活動,另外民眾只要填寫問卷或捐贈1011-2月份發票2張即可兌換小燈籠1所募集發票將轉贈愛心社福團體,歡迎鄉親踴躍參加。

退稅款未領取或兌領者,請儘速領取,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退稅款未領取或兌領者,請儘速領取,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截至10012月止,退稅案件中計1,149張退稅支票,前經該局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領取,惟因受款人地址他遷不明,而尚未領取支票;另計3,137張退稅支票雖已被領取,惟受款人尚未向金融機構兌領;為維護您的權益,特別提醒受退稅人,儘速至該局領取或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為讓民眾能更方便查詢退稅辦理情形,民眾只要進入該局網站(http ://www.tytax.gov.tw)首頁,至網路櫃台點選「退稅未兌領支票查詢」系統,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即可進行查詢,若您仍有地方稅退稅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未按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1倍或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遭罰。

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未按期檢驗遭監理機關註銷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1倍或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以免遭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車輛未依行照上記載之指定檢驗日期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檢驗,逾6個月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如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繳納(全期及營業車上期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車下期於每年10月開徵);另車輛請如期檢驗,如已遭吊、註銷牌照,亦請儘速至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以免遭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317
楊梅分局:4781974308

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如免稅條件喪失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如免稅條件喪失時,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嗣後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等免稅條件喪失時,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該局表示,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該局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會處等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以遏止逃漏稅捐,故前開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喪失時,例:戶籍遷移以致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非同戶籍、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礙手冊因核發原因消滅失效、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者或車主死亡、車輛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均應取消免稅並補徵稅款。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一般電話:總 局:33261812453-2461
中壢分局:4515111602603
大溪分局:3800072317
楊梅分局:4781974308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除可享受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外,嗣後再出售,亦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除可享受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外,嗣後再出售,亦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911 起,如果您使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若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持有該土地及房屋並設戶籍滿六年以上,出售前五年沒有供營業或出租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十優惠稅率。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條件如下:1、出售土地不超過都市土地150平方公尺 ,或非都市土地350 平方公尺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該處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4、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5、出售前五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該局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上述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有相關稅務疑難,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