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行政院10068日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淮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10課徵地價稅但對於前已核准用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