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已簽訂合約書因故解約 已繳納之印花稅不退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縱使後來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
該局又表示,例如納稅義務人○○君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書,因土地無法移轉,申請退還已納印花稅,因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暨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稅。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印花稅問題,可以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該局又表示,例如納稅義務人○○君購買土地所書立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書,因土地無法移轉,申請退還已納印花稅,因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暨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不得申請退稅。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印花稅問題,可以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總 局電話:332-2181轉2476
中壢分局電話:4515111轉310;
大溪分局電話:3800072轉108;
楊梅分局電話:4781974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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